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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立案期限和条件

一、本院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本院作出的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法律规定应当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限

1、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

2、申请执行法院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的申请期限为三个月。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

2、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本院以外的法律文书需要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的正本)。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副本、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4、如申请人不能来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授权委托书须写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如是特别授权应注明授权内容。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6、提供被执行人的住所和可供执行的材料清单,如在审理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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