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基于现实的需要,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夫妻共同财产概念与范围分析,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子女财产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在我国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也即对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一方或双方的收,也不论收多少,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