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民事代理
刑事辩护
婚姻继承
劳动维权
知识产权
合同事务
建筑房产
公司法务
法律顾问
律师见证
行政诉讼与复议
在线调查  
您访问潮汕律师网的目的?
寻找律师代理案件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想学一些法律知识
出于对本网站的好奇心
漫无目的随便逛逛
友情链接  
今日潮汕网
汕头论坛
海陆风
汕头律师
西子湖畔
揭阳人论坛
普宁网络论坛
潮汕人联盟
损害赔偿网
建筑房产律师网
潮汕风情网
大连律师网
佑天律师事务所
北大法律信息网
深圳信用网
劳动仲裁网
知识产权保护网
中国行政诉讼网
深圳市律师协会
新法规速递
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 详细信息
什么属于著作权侵权

 
发布时间: 2007-9-15
  •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版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版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版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版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版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版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返回】【顶部】【关闭
网站介绍 | 免责声明 | 律师加盟 | 管理登录 | 意见建议
网站声明:本网站是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交流执业学习心得。网内部分文章来自其他网站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谢谢合作!
网络实名:潮汕律师网 通用网址:潮汕律师网 Copyright © 2008 版权所有:潮汕律师网 粤ICP备09032898号
技术支持:深圳网站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