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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的机关对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权利救济活动。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法定的机关纠正不合法与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活动,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两者都有纠正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的目的。但是,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也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之后作出的决定是法院的判决。这些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一定要先经过复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第1款作了类似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们知道: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特别的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申请行政复议,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决定。本案中,吴某不服县卫生防疫站的处罚决定,没有必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吴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申请行政复议。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诉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在起诉前都必须经过行政复方,是不是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就是看法律、法规有没有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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