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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1)违法拘留;

  (2)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1)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地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2)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造成侵害后果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财产权包括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

  (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对于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那些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负责赔偿。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原因簋多,如果该损害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国家不予赔偿。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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